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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師捲豪門家族爭產被控涉偽造文書 判拘役50天緩刑2年定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劉韋廷捲入洪火鐲家族爭產案,被控偽造文書,判拘役50天、緩刑2年確定。(圖/資料畫面)
▲劉韋廷捲入洪火鐲家族爭產案,被控偽造文書,判拘役50天、緩刑2年確定。(圖/資料畫面)

知名律師劉韋廷11年前受洪火鐲次子、四子處理遺產紛爭,被控以不實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申請變更商業登記,被依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等法院判處劉韋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需服160小時義務勞務。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2014年間,劉韋廷受已故世都公司負責人洪火鐲兒子洪褀禎、洪祺祓委託,於同年12月5日協助規劃製作臨時股東會委託書指定收受送達人,及列席律師,並指派王奕仁代理洪祺祓出席。王奕仁以洪火鐲另2名兒子未出席臨時股東會為由,向主席洪褀禎提議同意由他以代理人身份行使股權,該股權計入當日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並填載於臨時股東會出席股數報告,以達公司法規定之半數股東出席門檻。

再於分配選舉權數欄位上填寫股數,用以表示洪火鐲全體繼承人同意行使該些股權之意,使董事選舉票數全數分配予洪祺祓、監察人選舉票數則全數分配予洪褀禎。洪褀禎再於臨時股東會後,將出席股數、董事當選名單得票權數欄位、監察人當選名單得票權數欄位等不實事項,記載於世都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並將寄發與世都股東。同年月23日,由劉韋廷持不實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向台北市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

案經洪火鐲兒子洪褀祥聲請交付審判,並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劉韋廷、洪褀禎、洪祺祓、王奕仁等人被檢察官依偽造文書等罪,追加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判處劉韋廷無罪。案經上訴,劉韋廷強調,洪褀禎依法取得臨時股東會召集權後,便將股東會通知書寄給全體股東,包含洪褀祥、洪褀福。且依公司法規定,通知日期採發信主義,也以電子郵件再行通知,洪褀禎並無明知洪祈福不知情情況下,仍執意召開臨時股東會。

劉韋廷並表示,他自始僅係隨機指派王奕仁擔任「洪祺祓之股東代理人」,同時也是「洪火鐲之繼承人之股東代理人」。且世都公司已面臨無法正常繳納稅捐費用、帳戶遭凍結、不動產遭拍賣、無人代表公司與銀行續訂租約之窘境,因此確實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會,並未損害世都公司暨股東及洪火鐲全體繼承人之權益。

且告訴下假藉不同意行使股權之名,故意干擾臨時股東會之進行,洪褀福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繼承人行使股權,確有事實上無法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及權利濫用之情,依實務見解及資深律師見解,系爭股權行使有事實上無法得其同意之情,並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故意,亦不符合構成要件,他沒有任何需要以違法方式進行,又臨時股東會之召開並非他1人之意見,僅為協助臨時股東會之召集,為旅行法律審查之義務,屬律師業務上正當行為。

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洪褀祥、洪褀福於臨時股東會召開前,均已明確表示不同意行使股權,亦未授權他人行使。劉韋廷等人明知如此,卻擅自行使未經遺產分割之股權。

另日月文化公司法人股東代表李傑儀、邱玉萍於臨時股東會進行時,就系爭股權部分,不僅頻頻表示反對,更具體指明洪褀祥、洪褀福曾分別以存證信函、電子郵件於開會前,明確表示不同意,但不僅發言被洪褀禎阻止,也被王奕仁以「沒有必要回答你的問題」,迴避相關質問,劉韋廷則置若罔聞,全然未予以回應,顯在劉韋廷等4人明知未得劉褀祥、劉褀福部同意,仍執意進行會議、申請變更登記,足認4人有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

劉韋廷身為職業律師,應以自身專業搜集相當程度之專業意見為全面性綜合判斷、建議,卻仍在洪褀福等人明白表示反對意見後,仍執意為之,難認與業務上正當行為相合,因此劉韋廷的辯詞,不足為採。依法判處劉韋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需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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