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倪譽瑋報導
一位妻子在丈夫病重期間,將對方存款全部領出,但仍無法避開遺產稅。(示意圖/資料照)過去有位丈夫病重、住院期間已無意識,他的妻子趕緊去領錢,把丈夫國內帳戶的存款2000萬匯到境外帳戶,並稱這些錢是用來還債的,但因為拿不出清償債務、資金證明,丈夫的遺產稅計算還是得計入那200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納稅義務人如不能證明該資金用途,所提領之存款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先生生前因病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提領2000萬元,查核發現已全數結購外幣匯至他的境外銀行帳戶,經向醫院查證甲先生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
雖甲先生配偶乙太太表示,他的國內銀行帳戶存款提領,是用以償還境外債務,並提出甲先生境外帳戶至繼承日已無餘額佐證,但乙太太無法提供清償債務及資金證明,因此,國稅局依法將該提領款項2000萬元併入甲先生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多數人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生前提領現金,就不會被計入遺產,但如果是重病期間提領者,繼承人應保留相關憑證或單據供稽徵機關查核,若無法提出證明,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