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倪譽瑋報導
有人取得「沒有辦稅籍登記」之公司的發票185張,雖中獎7張,但獎金不算數。(示意圖/資料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目的,鼓勵一般消費者索取發票,防杜逃漏稅捐,以增加稅收,同時也讓消費者有憑證可以保障自身的消費權益。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下稱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發票如果中獎,屬於營業性質的交易,不給獎。
國稅局說明,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雖以個人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之買受人未載明營利事業名稱或統一編號,形式上雖符合給獎辦法之規定,惟依上揭規定,其取得之中獎發票,均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經國稅局查獲將追回獎金。
國稅局舉例,轄內A君113年9-10月兌領中獎獎金計新台幣(下同)2300元,該中獎發票計7張,由甲公司(網路交易平台)開立,品名均為「手續費」;經該局查得A君當期共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發票計185張,品名多為「手續費」、「運費」等與營業有關,經A君說明,發票為其透過網路平台銷售服飾及生活日用品,支付平台之手續費,未辦稅籍登記。
北區國稅局除具函向A君追回中獎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銷售額920萬餘元及營業稅46萬餘元。
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發票,不得兌獎;未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