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男子3度酒駕,檢不准易科罰金,他不服向法院聲請異議,結果出爐。(示意圖/警政署提供)台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已經有2次酒駕紀錄,今年3月又再次酒駕遭逮,而且理由還是「外出買酒」,法院判處4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但檢察官以「酒駕三犯」為由,不准他易科罰金。阿德不服向台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官審理後認定檢方裁量有瑕疵,撤銷檢方的執行指揮處分。
判決書指出,2007年10月,阿德酒後騎車自撞分隔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四年;2024年3月、2025年3月,又先後因為酒駕遭逮,兩次皆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今年酒駕部分,除判刑外併科罰金1萬元。
第三次酒駕判刑確定後,檢察官卻不准阿德易科罰金,理由是已為「酒駕三犯(非5年內)」,且最後一次上路竟是為了買酒,顯然日前裁罰未達警惕效果,不同意易科罰金。阿德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理由為初犯距離地第2次、第3次酒駕,已隔17年以上,且首次案件獲判緩刑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罪刑已失效,不能納入歷來酒駕犯罪次數內。
台南地院認為,檢方對阿德歷來酒駕犯罪次數認定有誤,做出的裁量有瑕疵,認定阿德聲明異議有理,裁定撤銷檢方不准他易科罰金的執行指揮處分,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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