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男子跟少女交往期間,趁發生性行為時拍攝性愛片,兩人分手後,女方翻臉提告,前男友遭判刑。(示意圖/PIXABAY)台南市潘男為跟未滿18歲少女小花(化名)交往,兩人交往期間,曾在發生性行為時,兩度拍下性愛影片;事後分手,少女告知社工此事,進而報警提告,雖拍攝時未違反意願,但女方並未同意「露出五官」,審理時也不願接受對方調解,潘男因此遭判1年8個月有期徒刑,沒收扣案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潘男為跟未滿18歲少女小花(化名)交往,兩人是同居男女朋友,2023年9月、11月,分別在發生性關係時,用手機拍下性愛過程,未料,兩人分手後,女方告知社工此事,並在社工陪同下,報警提告。
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小花都指稱,沒印象同意拍攝,如果會露臉,就不會同意拍攝,但沒看過拍過的性影像,影片都只存在潘男的手機。潘男審理時則說,雙方沒有約定過拍攝性影像時不會拍攝露出五官的部分。
法官認為,潘男為成年人,明知小花未滿18歲,年紀尚輕、思慮未成熟,仍以手機攝錄雙方性行為過程,即使未違意願,但影響她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行為可議。
此外,考量潘男無前科,坦承犯行,但小花不願意達成調解;審理後,將他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共兩罪,各處1年2個月、1年4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年8個月有期徒刑,沒收扣案手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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