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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義傑被控包攬訴訟案 二審改判無罪確定

超馬好手林義傑涉以企業化方式包攬訴訟業務,一審依違反律師法等,判刑10月,得易科罰金。二審今天認定,林男遊走在合法邊緣灰色地帶,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等,改判無罪確定。

超馬好手林義傑(中)涉以企業化方式包攬訴訟業務,二審改判無罪。(圖/中央社)
超馬好手林義傑(中)涉以企業化方式包攬訴訟業務,二審改判無罪。(圖/中央社)

此外,同案被告許姓公司登記負責人、邱姓員工、陳姓員工、陳姓法務、律師鄭遠翔,一審被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分別判處可易科罰金刑6月至8月不等,二審今天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全案起於,台北地檢署指控,林義傑在就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在職專班期間,得知有著作權蟑螂對非法下載影片的民眾提告要求支付和解金,獲利頗豐,便起意仿效,於是找人成立真相智慧財產顧問公司,辦理訴訟業務。

起訴指出,林義傑等人於民國110年5月及8、9月間,陸續找上威視公司、香港商甲上娛樂洽談授權取締事宜,並分別取得17部、1部影片公開傳輸權的專屬授權,隨即派人上網誘捕盜版的網友,交由合作律師處理。

這些合作律師收案後,負責撰寫告訴狀、遞狀及洽談和解事宜,自110年至111年間共計受理937起案件,其中達成和解的案件有25案,獲利合計新台幣90萬元。案經北檢起訴林義傑等人。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林義傑等6人有罪,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判決6人無罪確定。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資料,林義傑(已改名林瀚駩)確實遊走在合法邊緣的灰色地帶,惟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刑法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性)原則,尚不得逕以刑事罪責相繩。

高院指出,威視公司、甲上公司分別與真相公司簽立專屬授權合約書,既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非脫法行為,真相公司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以專屬授權被授權人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並非「他人訴訟」,且威視公司、甲上公司早已不滿盜版猖獗,僅因礙於相關成本過高而作罷,可認威視公司、甲上公司並非「無興訟之意」,僅是「無興訟之力」。

新聞資料指出,林義傑進行簡報真相公司經營模式,再由被告鄭遠翔協助增訂、修改「專屬授權合約書第1條第2項」內容後,威視公司、甲上公司始同意以本案幾乎零成本的專屬授權方式,由真相公司出面進行追訴侵權行為人,自難認林義傑、鄭遠翔有刑法第157條所定之挑唆、包攬訴訟犯行。

高院合議庭認為,鄭遠翔具有律師資格,而林義傑為真相公司負責人,真相公司既與威視公司、甲上公司簽立專屬授權合約,以真相公司名義提出追訴、追償,另由被告鄭遠翔在北部地區撰寫告訴狀、遞狀及洽談和解、調解等訴訟事宜(不含告訴代理),林義傑、鄭遠翔行為,均不符律師法第127條的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諭知無罪判決。

中央社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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