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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幼童還偷拍!新竹「魟魚老師」一審判刑12年 上訴二審被駁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外號「魟魚老師」的林姓男子被控猥褻5童還偷拍性影像,二審仍判刑12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外號「魟魚老師」的林姓男子被控猥褻5童還偷拍性影像,二審仍判刑12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綽號「魟魚老師」在新竹一學校擔任體操教練的林姓男子,被控趁機對未成年幼童猥褻、拍攝性影像。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處林男12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12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一審判決,林男於2023年起至2024年間擔任學校暑期營隊帶隊老師,負責學童的照護、活動、住宿等事務,卻趁機對5名幼童強制猥褻,共計11次。並趁機拍攝兒童性影像存於手機內珍藏。

新竹地檢署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共11次、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兒童性影像罪1次,對林男提起公訴。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處12年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林男辯稱於審理期間已坦認全部犯行,堪稱犯後態度良好,請法官考量其係國立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素行尚可,犯案時甫年滿22歲,請求從輕量刑,使其早日復歸、回饋社會。

檢方上訴則認為,全案被害幼童年齡介於7歲至11歲間,林男為滿足一己私慾,對5名幼童多次為強制猥褻犯行,更拍攝身分不詳男童之性影像,其行為情狀其所生危害程度均嚴重。且於偵查初期否認犯罪,又未能與被害家屬和解或賠償,難認態度良好,原審量處之有期徒刑實屬過輕。

高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林男的犯罪情狀,並無情輕法重或顯可憫恕之情,自無法適用刑法規定減刑。且原判決理由已載敘其量刑理由,已斟酌刑法各款所列情狀,所量處之行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輕或失重之裁量權濫用,因此難認與罪刑相當原則有悖或量刑有何不當之處。

再關於林男所犯各罪之情為情狀,被害幼童年齡、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情,業經原審量刑時予以審酌,並說明應訂執行刑之理由,因此檢方、被告上訴皆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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