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輛公車上又因博愛座發生爭執。(示意圖/資料照)北捷日前才發生老婦人為搶博愛座,遭年輕人踹飛的事件,但為了博愛座吃上官司,真的划算嗎?2023年在台北市一輛公車上,兩名乘客因為博愛座糾紛互相拉扯推擠,導致雙方受傷。案件經地檢署起訴後,一審判決兩人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後,認定雙方確實動手,撤銷原判,改判兩人皆構成傷害罪,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2023年9月25日下午,地點是棕11路公車上。當時李某的親友剛離開博愛座,徐某隨即坐下,引發口角。李某情緒激動,伸手拉扯徐某的手臂與背包,試圖將人拉離座位,造成徐某右上臂疼痛;徐某則反手推拉李某,導致李某左前臂抓傷、右手腕挫傷與左腳踝扭傷。
現場乘客拍下衝突畫面,也有證人出庭作證,指稱李某確實以手將徐某拉離座位,並有人上前勸阻。高院審酌影片與證詞後,認定兩人均有肢體行為,且各自造成對方傷害,行為均屬不當。
台北地院一審原以證據不足為由,判兩人無罪;但高院認為事證明確,改判李某依《刑法》第277條、第304條想像競合罪,論以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徐某依《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判拘役30日。兩人均可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
法官指出,兩人同為乘客,卻因座位糾紛動手,未以理性處理爭議,行為應受譴責。考量雙方事後否認犯行、也未和解或賠償,量刑如上,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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