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北市人夫偷吃女同事遭判賠3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台北市1名人夫阿豪(化名),先前與女同事小萱(化名)發生外遇,兩人經常互傳親密貼圖,還會討論性愛細節,時間將近1年之久;阿豪妻子發現2人姦情後,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阿豪辯稱,自己長期受到妻子精神虐待及言語暴力,遂請求降低賠償金額。台北地院認為,阿豪侵害配偶權行為明確,遂判他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豪妻子主張,她與丈夫在2016年2月結婚,兩人婚後育有1女;2024年11月10日,她發現丈夫與女同事小萱互傳鹹濕訊息,包括約炮時間、性愛細節及私密照片等內容,兩人密集聯繫時間將近1年,顯然兩人已有明確的肉體關係,嚴重傷害她的配偶權。
阿豪妻子提供41段對話紀錄,小萱表示:「全面接觸還不熟」,阿豪傳送親吻貼圖示愛,小雅回應:「看到你有如神助,好開心」;後來小萱又問「晚上想吃什麼」,阿豪則回:「吃你嗎」
阿豪主動傳送性愛姿勢圖,並詢問「是否生過孩子」、「胸圍尺寸」,小萱坦言自己見到阿豪會有反應;兩人對話多次提及性行為過程,阿豪還說:「用力的愛」、「這女人有主人的」,小萱則表示:「你的印記還在耶」
不僅如此,雙方還在小萱桃園住家發生性行為,阿豪完事後表示:「還有你的嘴,享受很久,妳很深入,我今天對你很敞開心胸,都被你看光,親哪裡,可以直接說哪裡比較嗨,直搗那個地帶、你留了一個印記給我對不對,我出手妳還不想停」,小萱則回:「停不了」
阿豪辯稱,外遇行為並非惡意背叛,而是他長期受到妻子精神壓力及言語羞辱,心理壓力無法紓解,才與小萱短暫交往,請求法院從寬認定,考量他仍需負擔子女教養及生活費用,妻子求償金額實屬過高。
法官認為,阿豪自稱受到妻子精神虐待,卻未能提出具體證據,即使婚姻關係失和,亦不能作為出軌的理由,根據對話紀錄顯示,他確有與小萱發生性行為,明顯侵害妻子配偶權,遂判阿豪應賠償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