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新北市某超商張姓店員(26歲)經由網路認識1名13歲女網友發生性行為遭判刑。(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新北市某超商張姓店員(26歲)經由網路認識1名13歲女網友,接著交往為男女朋友,去年(2024年)農曆春節期間,2人一起出遊共處一室過夜,1天之內就發生3次性行為,家長事後得知怒提告,新北地院今年5月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刑3年6月,民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日前判決張應賠償受害少女及其雙親共57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擔任超商店員的張男前年11月初透過網路遊戲認識年僅13歲少女並交往為男女朋友,去年農曆春節寒假期間,張邀少女一同出遊且1日未歸,不僅與張男共處一室過夜,且24小時內2人就發生3次親密性行為,少女家長事後得知,一氣之下報警提告,並求償精神慰撫金共100萬元。
張男到案後,在警詢、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新北地院今年5月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合併判刑3年6月,民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法官認為應賠償受害受少女36萬元,少女雙親各10萬5000元為適當,日前判決張應賠償受害少女及其雙親共57萬元,仍可上訴。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發現兒少性剝削,請撥打110、113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