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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酒測值超標4倍」自撞死亡!家屬求償1045萬國賠 法官判賠了

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高分院認為交通局有缺失應負擔1成責任,合併判賠家屬58萬餘元。(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高分院認為交通局有缺失應負擔1成責任,合併判賠家屬58萬餘元。(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2023年3月,台中一名陳男酒駕騎機車自撞死亡,事後家屬認為台中市府交通局未劃設路邊線有缺失,提出1045萬餘元國賠求償,一審時敗,家屬上訴至二審時,高分院認為交通局確實有缺失,判交通局應負擔1成責任,各項請求金額經審酌再以1成計算,合併判賠家屬58萬餘元。

據悉,陳男當時騎機車行經北屯區東山路二段時自撞死亡,後續陳男妻子、母親及2名小孩主張,該路段無劃設路面邊線,導致陳男撞擊電線桿死亡,且認為中市府交通局就公共設施或管理有欠缺,連同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及機車毀損金額,要求國賠1045萬9390元。

台中地院一審時認為,陳男自撞死亡一事,與交通局未設置道路邊線,兩者無因果關係,求償無理由,判處駁回。不過家屬不服判決,上訴至台中高分院,且捨棄原先請求車損6萬餘元,改提出國賠1039萬8280元。

對此台中市府交通局依然維持抗告,認為該路段依規定可免設路面邊線,加上陳男經抽血酒精濃度0.145%,遠超標準0.03%,肇事原因明顯是因飲酒難以維持車輛平衡或喪失判斷力,才會自撞電桿死亡,與路面未劃設邊線無關,請求駁回上訴。

但案件到台中高分院時,法官認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明訂,除了禁止岔路口、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人行道可以不用設置,其餘均應設置,交通局抗辯不可採,確實有公共設施設置欠缺。

法官說明,雖陳男酒駕難以維持車輛平衡,依然可依循邊線騎乘,跟電線桿維持一定距離,而陳男酒測值超標4倍以上,肇事時自身也有過失,陳男應負擔9成過失責任,經法院衡量許可金額後,再按照平均餘命計算,准許賠償金額為583萬4732元,但交通局應負擔1成責任,判賠58萬3473元,其餘無理由,陳妻等人可再上訴,交通局不得上訴。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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