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Uber司機討錢又落跑 害女跳車受傷判刑4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23歲詹姓女子,去年跟親友到西門町唱歌,凌晨結束時她以手機預定Uber車輛,準備返回新北市住處,不料卻遇上假冒司機的劉姓男子,謊稱朋友不便前來載客,於是請他幫忙,詹女一行人上車後抵達目的地,劉男要求一千元現金車資,遭詹女等人拒絕,揚言報警,劉男見狀想要開車落跑,詹女情急之下跳車,造成身上多處擦傷,新北地院18日依強制罪判劉男4月徒刑。

(示意圖/翻攝自Uber臉書)

根據判決書指出,詹女與哥哥及一名余姓友人,去年8月到西門町唱歌,凌晨3點多用手機App預定Uber,準備返回新莊住處,一行人在路邊等待車輛時,劉男駕駛的白色喜美轎車開近他們,他主動詢問對方「叫車嗎?」詹女反問:「是Uber車隊嗎?」劉回應:「對」,但詹女核對App車號不一樣,劉改稱:「原本要開車來的人臨時有事,所以公司改派我來!」三人對劉男說法半信半疑,但還是上車了。

車子抵達目的地後,劉男獅子大開口要求1千元現金車資,不得刷卡,詹女質疑Uber一律以信用卡付車資,劉男又改口降價為7百元,一樣要付現,詹女一行人覺得太貴,下車表示要報警,劉男眼見苗頭不對,不顧詹女孩坐在副駕駛座上,踩下油門想要落跑,詹女受到驚嚇,趕緊跳車,造成身上多處擦挫傷。

新北地院開庭審理時,劉男否認假冒Uber司機,供稱是與詹女等人因為車資、付款方式起爭執,因為被詹女哥哥嗆:「你給我下車,你給我下來車外講」,擔心自己被打,才會急著想離開。法官認為詹女3人指證歷歷,加上一旁有監視器畫面為證,一般人半夜如果不是透過Uber叫車,更不會輕易搭上陌生人的車,且劉男原本否認載過對方,後來又承認,證詞前後不一,有畏罪卸責之情,說法難採信,判劉男4個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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