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黑色短裙妹今年光顧某彩卷行,發現另名顧客不慎掉落的500元紙鈔,竟把錢踩在腳下,推至店內角落,趁失主不注意,再撿起紙鈔占為己有,觸法遭判處3000元罰金,沒收、追徵500元犯罪所得,可上訴。(示意圖/PIXABAY)桃園市蔡姓女子今年身穿黑色外套、粉黑色上衣、黑色短裙、黃紅色鞋光顧某彩卷行,發現另名顧客不慎掉落的500元紙鈔,竟把錢踩在腳下,推至店內角落,趁失主不注意,再撿起紙鈔占為己有;事後挨告否認犯行,但監視器已拍下犯罪經過,因此,法院審理後,依法判處3000元罰金,沒收、追徵500元犯罪所得,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女身穿黑色外套、粉黑色上衣、黑色短裙、黃紅色鞋,今年6月11日下午3時許,到桃園某彩卷行,發現另名顧客不慎掉落的500元紙鈔,竟她便趁機將紙鈔踩在腳下,再推至店內角落,確認無人注意後,再撿起紙鈔占為己有;事後失主察覺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此案曝光。
偵審期間,蔡女都否認犯行,還辯稱「我在吃東西,我不清楚」。但監視器畫面,犯案過程全都拍下,因此法官未採信他的說詞。
法官認為,蔡女拾得他人遺落之物,任意將其侵占入己,沒告知失主,也沒送交店家櫃台或警察機關招領,考量犯後否認犯行,又未賠償損失;審理後,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3000元罰金,沒收、追徵500元犯罪所得,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