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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逢甲商圈飯店踢到停車格檔板慘摔骨折 女客怒告索賠250萬敗訴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蔡姓女子在逢甲商圈一家飯店的地下停車場摔傷導致骨折,求償250萬元敗訴。(圖/資料照)
蔡姓女子在逢甲商圈一家飯店的地下停車場摔傷導致骨折,求償250萬元敗訴。(圖/資料照)

一名蔡姓女子2年前入住逢甲商圈一間酒店,在地下停車場行走時,因踩到停車格的停車擋板不慎摔傷,造成骨折、五十肩等傷勢,她指控飯店設計不良、停車場照明光線不足等,求償250萬元。台中地院檢視相關證據後認定,酒店停車場燈光明亮、標示清楚,蔡女求償無理由,判決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姓女子在112年5月,入住逢甲商圈一間酒店,走在地下3樓停車場時,因為踩到停車格內的停車擋板而摔傷,導致左近端肱骨骨折併五十肩,還造成物品毀損,她向台中地院提出民事侵權損害告訴,向該酒店求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喪失勞動能力、懲罰性賠償金50萬元等總計250萬元。

蔡女主張,酒店未警示行人不得穿越停車格,而導致她受傷的21號停車格,車格是灰色磁磚,即使停車擋板有深藍色「STOP」標示,但停車擋板是金屬材質,與灰色磁磚顏色相近,難以注意,且停車格上無燈光照明,僅靠相鄰的20號停車格上燈光,作為間接照明。

同時20號停車格當時有停放車輛,導致她行經20號停車格時,無法清楚辨識停車擋板位置而摔傷,認為酒店在相關設施的標示明顯不足,具體有安全上的危險存在,也不具當時科技、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與摔傷有因果關係,因此向酒店索賠。

台中地院法官勘驗案發時的現場監視器畫面認定,不論是21號或20號停車格,都無蔡女所說光線不足的狀況,停車格所設置的停車擋板,皆可清楚識別,亦無難以辨識停車格上停車擋板的情形,蔡女也非穿越停車格時發生摔傷事故,認定蔡女主張無理由,判酒店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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