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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無牌車佔停霸路10個月429件 最高開罰3萬6千元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未懸掛車牌的車輛停放在馬路上。(圖/翻攝畫面)
未懸掛車牌的車輛停放在馬路上。(圖/翻攝畫面)

日前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將未懸掛號牌車輛停放道路的罰鍰,提高至3萬6千元,新制自今年(2025年)9月30日上路。新北市交通裁決處統計,今年1至10月未懸掛車牌的汽、機車停占道路違規總件數有429件,相較去年同期增加77件。

未懸掛車牌的車輛停放在馬路上最高開罰3萬6千元。(圖/翻攝畫面)
未懸掛車牌的車輛停放在馬路上最高開罰3萬6千元。(圖/翻攝畫面)

為有效減少無牌照車輛長期占用公共道路空間,並遏止任意棄置行為,交通部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新制將違規罰鍰從原本的1萬800元,大幅提高至3萬6000元,且已於2025年9月30日起正式上路施行。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透過實際案例指出,1名江姓女子將未懸掛號牌的汽車停放在自家社區附近的道路,遭警方開單舉發;江女辯稱該處是私有土地道路,不應受罰,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經法院審理認為「該道路係為開放且為供不特定第三人通行,為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道路』無訛」,判決江女敗訴。

新北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提醒民眾,無論是已辦理停駛或繳銷車牌的車輛,因為已經沒有有效的車牌可供懸掛,只能停放在私人場所,不可占用公共道路或公有停車格。若車輛需報廢,也應尋求合法環保業者進行回收處理,不可任意棄置在路邊。李忠台強調,一旦車輛被查獲在道路上違規停放,除了會被補徵稅費外,還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舉發,最高可處以3萬6000元罰鍰,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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