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李紹宏報導
很多人下雨開車忘記「做1動作」,結果收到罰單卻不自知! 新北女駕駛行經淡水區時,因為「輕微水滴」未開頭燈被檢舉,她主張當時雨量為「0毫米」,且其他車輛也未開燈,質疑開罰不合理。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勘驗影片發現路面已潮濕且多車開啟頭燈刷雨刷,認定當時能見度已受影響,寧女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屬實,最終判決她敗訴。
不少駕駛下雨沒開車頭燈,收到罰單才發現違規。(圖/資料照)雨量為0毫米也需要開車燈?
根據了解,新北市一名寧姓女駕駛,今年4月在淡水區民權路行駛時,因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遭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檢舉,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1200元罰鍰。寧女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當時僅有擋風玻璃有「輕微水滴」,調閱氣象資料顯示雨量為「0毫米」,且現場「其他車輛也沒開燈」,質疑警方的開罰不合理。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看完影片後認為,事實與寧女的抗辯有所出入。影片顯示,當時天色陰暗,路面已明顯潮濕,拍攝車輛的雨刷持續運作;此外,法官確認寧女自己的車輛在行駛中開啟雨刷,但卻沒有開啟頭燈。同時,法官觀察到對向和同向的多數車輛都已亮起頭燈行駛。
因此,法官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強調汽車遇「雨、霧、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立法目的是為了提升車輛辨識度,保障整體交通安全,與自身視線無關。
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處1200元罰鍰。(示意圖/PIXABAY)雨天開燈的法規如何定義?
法官進一步指出,氣象署資料屬於大範圍統計,無法排除局部「微雨」或「毛毛雨」的事實;且法規並未區分雨勢大小,只要客觀上有降雨事實,駕駛人就有開啟頭燈的法定義務。對於「其他車輛也沒開燈」的說法,法官則明確指出,法律義務不會因他人的違規而自動免除。
交通裁決處代理律師強調,雨天開燈是整體交通安全的一環。法官最終認為,寧女在有降雨事實且使用雨刷的情況下仍未開啟頭燈,已明顯違反《道安規則》的法定義務,構成過失違規。也就是說,「判斷是否開燈的標準是實際降雨和能見度,而非雨量計的數字或周遭其他車輛的行為」。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寧女敗訴,她不僅要繳交1200元罰鍰,還需負擔300元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