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7)日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資料照)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7)日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正條文第43條規範,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新增詐騙100萬元關三年至十年、罰金最高3,000萬元;詐騙1,000萬元關五年至12年、罰金最高3億元。還有,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等35案,審查期間朝野立委取得共識,幾乎全部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其中,最重要的是修正條文第43條,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初審條文明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00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43條初審條文規範,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000萬元者,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億元以下罰金。
初審草案也強化填補被害人損害,明定自首、自白且於6個月內賠償調(和)解全額之人,始有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之餘地。
初審草案並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標準,明定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6種樣態,以此做為科刑輕重的標準。
另外,草案也修正金融章相關條文,建立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跨業照會、跨機構科技分析平台、異業聯防通報等四項機制,包含明定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及VASP(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以利金融機構及VASP於執行業務時,對客戶加強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
初審草案並增訂金融機構及VASP得跨業照會,以加速分析判斷特定帳戶或交易有無涉及詐欺不法,且即時採取必要控管措施。
另外,第44條攸關詐騙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態樣中增列,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