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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扣樂扣」砧板出包遭罰3萬!食藥署稽查塑膠食品容器揪「8產品」違規

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114年度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執行結果」,不合格產品「序號21-樂扣樂扣莫蘭迪雙面PP料理砧板」。(圖/食藥署提供)
「114年度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執行結果」,不合格產品「序號21-樂扣樂扣莫蘭迪雙面PP料理砧板」。(圖/食藥署提供)

衛福部食藥署今(17)日公布114年度「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查核食品容器具製造業及販售業查核結果,於製造業及販售業完成查核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之標示共245件,其中237件合格、8件標示不符規定,其中,知名生活用品品牌「樂扣樂扣」也上榜,產品「莫蘭迪雙面PP料理砧板」因未標示產地,遭依違反《食安法》裁處3萬元。

為確保市售食品容器具標示及品質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規定,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食藥署於114年9至10月間,協同全國22縣市(政府)衛生局執行114年度「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查核食品容器具製造業及販售業。

製造業者部分,共計查核27家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來源文件保存、原料使用合法性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等,其中食品業者登錄、來源文件保存、原料使用合法性等結果均符合規定,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查獲1家不符規定,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已依法處辦。

其中「佺和有限公司」因天花板不潔、髒污,未有蓄水塔清洗紀錄,製程中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未離地,成品無品保紀錄等原因,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新北市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裁處6萬元。

「114年度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執行結果」,不合格產品名單。(圖/食藥署提供)
「114年度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執行結果」,不合格產品名單。(圖/食藥署提供)
「114年度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執行結果」,不合格產品名單。(圖/食藥署提供)
「114年度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執行結果」,不合格產品名單。(圖/食藥署提供)

另於製造業及販售業完成查核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之標示共245件,其中237件合格,8件標示不符規定,均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主要違規原因為未標示原產地(國)、材質名稱未以「明確指稱材質之中文名稱或通用符號」標示、產品淨重未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未標示淋膜材質名稱、未標示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它警語、本體未標示材質名稱、未以繁體中文標示等。

其中,「高佳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樂扣樂扣莫蘭迪雙面PP料理砧板」,因未標示原產地,遭台北市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裁處3萬元。

另外,抽驗含塑膠淋膜之植物纖維類、陶瓷類、塑膠奶瓶、塑膠砧板、含合成樹脂塗漆之金屬合金類、美耐皿、矽膠類及其他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等食品容器具共88件,依材質特性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螢光增白劑、陶瓷器-鉛鎘、嬰幼兒奶瓶、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塑膠、塑化劑)、蒸發殘渣、材質試驗-雙酚A、材質鑑別及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均符合規定。

食藥署表示,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品質應符合食安法第17條所授權訂定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不符合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其標示、宣傳或廣告,經查獲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已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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