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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帳戶交詐團辦貸款 2個月吸金2538萬負責人喊無辜 法官3事證打臉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李姓男子成立商行,以製造金流為藉口,將公司大小章及金融帳號交給詐欺集團,遭判刑7個月,須賠償被害人2538萬。(圖/翻攝Google Map)
彰化李姓男子成立商行,以製造金流為藉口,將公司大小章及金融帳號交給詐欺集團,遭判刑7個月,須賠償被害人2538萬。(圖/翻攝Google Map)

彰化一名李姓男子成立商行打算辦理貸款,結果卻遇到詐騙集團,謊稱「帳戶可以做漂亮一點」,李姓男子就把商行的金融帳戶交給詐欺集團,短短2個月,有12名詐騙受害者匯入共2538萬元。案件經彰化地院審理,認定李男提供帳號作為犯罪工具,為詐欺、洗錢的幫助犯,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6萬元,民事部分須賠償被害人的損失2538萬。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在於2023年6、7月間成立「大法興業行」、「大凱興業行」在銀行開立帳戶,不久後遇到自稱「林先生」、「阿華」等人表示,可以幫他把公司金流做得「漂亮一點」,利於貸款,誆稱可以幫忙代辦青年創業貸款,李男不疑有他,交付公司資料、大小章及存摺交給對方。

李男的公司帳戶7月20日被管姓詐騙被害人匯入340萬元,隔天再被3名被害人匯入940萬元,兩個月內總共有12名被害人,匯入2538萬元到李男的的公司帳戶,但隨即被提領一空。

法官表示,李男辯稱不認識「林先生」、「阿華」等人,卻稱對方可以幫忙替公司金流作帳,但並無對話紀錄或通訊截圖佐證。金融帳戶關乎個人信用,被告為成年人,具有相當的社會智識及經歷,理應知悉辦理申辦貸款是否能通過,係視其還款能力而定,無須提供帳戶資料。

加上商行成立不久,本來就不會長期收支紀錄,何需額外製作有長期穩定收入之假象,被告辯詞顯然自相矛盾,因此認定李男因幫助洗錢、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詐欺犯行明確,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6萬元。

#彰化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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