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女房東不滿房客沒付租金,憤而將租約撕毀,要求人搬離卻挨告,被法院依毀損文書罪,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示意圖/pixabay)桃園市彭姓女房東因不滿房客沒付租金,跟對方發生爭執,憤而將租約撕毀,要求人搬離。事後彭女挨告,否認犯行,強調租約本身是由她購買的,但法官認為,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並分她所能自由處分;因此,審理後,將她依毀損文書罪,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房客鄧女於2023年向彭女在桃園市八德區曾租房屋,並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但兩人在禮拜時,因故發生爭執,房東彭女竟當面把租約撕毀。
房客鄧女不堪受辱,憤而報警提告,雙方就此撕破臉。房東彭女則否認犯行,辯稱,保管租約是她購買的,對方從頭到尾都未給付租金,一氣之下才將租約撕毀,希望人搬離。
據房屋租賃契約書,最末頁載明「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即使是由房東彭女購得,但約定由雙方各執一份租賃契約,因此,並非她所能自由處分之物。
此外,法官認為,彭女已是年滿49歲成年人,心智成熟,具有一般智識程度及豐富社會生活經驗,只因對方不願合意終止租賃契約一事心生不滿,就撕毀租約、放入包包內攜離現場,以宣洩、表達內心氣憤情緒,主觀毀損文書犯意甚明。
法官考量,彭女只因租約糾紛,不思理性解決,竟恣意損壞租約,且始終否認犯行,又未達成調解、賠償;審理後,將她依毀損文書罪,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