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嘉義縣議員蔡政宜因涉及洗錢案遭到調查,但移審法院後受命法官卻以30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抗告後,院方認為檢方抗告程序不合法,對此,李茂增律師表示,這樣的法律見解確實可議。(圖/翻攝畫面)綽號「雨刷」的嘉義縣議員蔡政宜過去因職棒假球案被判刑3年8個月,服刑完畢出獄後,又在2020年間設立水房協助境外賭博網站洗錢,直到2025年被檢警查獲時,經手金額已達200多億新台幣,檢方在偵結起訴後,橋頭地院卻諭知蔡政宜以3000萬元交保,對此檢方不服抗告,但院方以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且不得再抗告,對此,律師李茂增指出,這樣的法律見解值得商榷。
李茂增指出,法院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將被告的羈押處分改為交保,檢察官不服提出抗告,但依高等法院的見解,認為檢察官有權提出準抗告,因此橋頭地法院認為本案檢察官的抗告是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此法律見解確實可議。
橋頭地檢署5日收到地院駁回理由後,提出抗告為依據高等法院於民國108年研討會的討論結果,認為應賦予檢官聲明異議提出「準抗告」的權力,且同案被告蕭姓、李姓被告依洗錢防制法起訴後,院方認為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准予交保,檢方不服提起準抗告被駁回,但此次提出準抗告卻被院方以「非處分人、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前後理由相矛盾,此外,依照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1號主文也賦予檢方提出準抗告權力,卻仍遭到法院否定,檢方無法認同,並說明三大不服理由:
一、 檢察官乃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而提出準抗告,依前開座談會研討結果認自應賦予檢察官聲明異議之權利,或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賦予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權利。
由於本案法官於114年12月30日經訊問被告蔡政宜,所做成之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監控及定期報到等處分,檢察官對該處分認有不服,當可立於準抗告之主體地位,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程序上當屬合法。
二、 檢察官對於同案前已起訴之蕭姓及李姓被告等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公訴並移請法院繼續羈押,認為2嫌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准蕭、李2人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監控及定期報到後釋放處分不服,認應提起準抗告,橋頭地院以準抗告無理由駁回,惟此次對蔡政宜所提準抗告卻以檢察官非受處分人,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2次裁定理由互相矛盾,檢方亦表示不認同。
三、 依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1號主文所示,認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被告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主文及理由明白表示肯認被告之辯護人亦可以提起準抗告,惟檢察官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當事人,且為國家公益之代表人竟不得提起準抗告,此與115年憲判字第1號主文意旨不相符合,橋檢亦表示不認同。
據悉,橋頭地院諭知蔡政宜以3000萬元交保後,在跨年前就已提出抗告,但院方直到5日才駁回,且駁回理由直指檢方程序不合法引起司法圈議論,差點重演前台鹽董座陳啟昱交保差點被縱放的風波;再者,揶揄蔡政宜涉案金額相當大,且包含妻子在內等共犯都已潛逃,也嚴重影響了金融秩序,法官在裁定上必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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