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嘉義報導
19歲男子跟一對未成年姊妹花發生性行為,害兩人確診梅毒。(示意圖/PIXABAY)嘉義19歲陳姓男子透過朋友認識15歲的少女小芬(化名),先跟她搞曖昧發生性行為,再跟小芬妹妹小花(化名)交往,又發生至少10次性交行為,事後姊妹確診梅毒,告知母親,此事曝光。陳男挨告,認罪達成和解,但賠不出賠償金,被法院依2項罪名,分別判刑3個月有期徒刑;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透過朋友認識15歲的少女小芬(化名),之後又認識她未滿14歲的妹妹小花(化名),男方於2024年11月先是跟姊姊發生性行為;2025年2月至6月底,改跟妹妹交往,雙方發生至少發生10次性交行為。
直到姊妹診斷患有梅毒,告知母親,此事才因此曝光,憤而報警提告陳男;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他自陳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女、從事清潔工作、月薪3至4萬元、經濟狀況勉持。
法官認為,陳男明知姊妹未成年仍未克制情慾犯案,雖坦承犯行,當時雙方具有曖昧關係、及交往中情侶,未違反意願暴力、誘拐,又達成和解,但履行期間長達7年,第1期賠償金額,無法如期完整給付,賠償金額半數以上尚處於拖欠之狀態。
法院審理後,將陳男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3個月有期徒刑;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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