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廢除特偵組 法務部:贊同

記者陳彥宇/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李俊俋、蔡易餘、王定宇等人提案修法廢除特偵組,法務部今(21)日表示贊同,並提出六項修正建議,盼使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運作回歸得以常軌,亦藉此強化地檢署追訴犯罪品質及上級審法律審查功能。

檢察總長顏大和,法務部長邱太三 圖/記者林敬旻攝

▲檢察總長顏大和(左)、法務部長邱太三(右)。(圖/記者林敬旻攝)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李俊俋、蔡易餘、王定宇等人認為,特偵組成立並無實際功能,反淪為政治工具,屢招致辦案立場不公、選擇性辦案、濫權裁量及成效不彰等質疑;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更發生指揮特偵組違法監聽國會議長、洩密等情事,導致民眾對檢察系統的不信任,因此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也就是提案刪除特偵組法源依據。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特偵組成立後屢遭外界質疑的問題就在於因其位於最高檢,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案件,無法聲請再議或依職權送再議,與刑事訴訟法之再議制度有所扞格;且特偵組直屬檢察總長,無上級檢察機關可對其案件進行管考,與法務部與高檢署所建構之案件稽催管考制度脫鉤。

法務部表示,第一審地檢署如能擁有特偵組之豐厚資源,比照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3項規定「為辦案需求,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可回歸刑事訴訟制度常軌,解決前開再議救濟程序不足及案件管考之問題。為求檢調體系之精簡完備,爰贊同委員意見,認為應廢除特偵組以回歸偵查常態。

為避免刪除該條文後造成調度偵查權力依據不明確之情形,法務部認為,宜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酌作修正,賦予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如有需要時,得借調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之權力。

檢察官辦理重大案件常有跨轄區執行職務之必要,依檢察一體原則,法務部建議,增列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同法第62條規定之限制。

為因應特偵組廢除後,相關組織、人員、案件等未了事務得依規定回歸原管轄檢察署辦理之需,爰增訂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一第3項,法務部建議,再明定本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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