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喬安控壹週刊設局偷拍 北檢裁決不起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於2014年12月遭《壹週刊》報導涉賣淫,劉喬安認為遭設局陷害,控告週刊記者妨害秘密及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認定壹週刊是為揭發賣淫集團才偷拍,針對妨害秘密公訴罪部分,今(13)日予以不起訴處分。

劉喬安(本名劉依函)先前遭控與前室友鐘宜姿,和應召集團首腦「戴姐」戴君儀,一同安排應召女跨海賣淫,藉此收取仲介費用。劉喬安出庭時認罪,因妨害風化罪遭判6月,緩刑2年,支付罰金16萬元。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閱判決,認定壹週刊記者等人是為了揭發賣淫集團才進行偷拍,因此妨害秘密公訴罪部分,裁決不起訴。此外,劉喬安控告週刊記者妨害名譽部分,雙方已達成和解。

▲劉喬安重新出發,近日已獲美國芳療師中階認證。(圖/翻攝自劉喬安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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