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駕駛酒駕還搭車 立委提案乘客也要罰

鑑於近年來酒駕事件頻傳,民進黨立委陳曼麗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明知駕駛酒駕還搭車的乘客,也要開罰新台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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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料照)

陳曼麗提案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民國57年制定公布、施行以來,其後雖歷經多次修正,但近年來國內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傳,導致社會大眾的用路權益及生命安全均備受威脅,為有效防止酒駕歪風,樹立全民防酒駕的社會風氣,因此參酌日本立法,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根據提案,汽車共乘者如果是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態、酒容、酒味或服用含有酒精飲料,而仍搭乘者,駕駛人經檢定有酒駕超標或吸食毒品等情形,處1萬元罰鍰。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則提案指出,現行酒駕最低可罰1.5萬元,但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無照駕駛、或是違規載運土方,開罰都是4萬元起跳,他認為三者的危害性相當,因此提案將酒駕開罰的下限提高到4萬元,上限則仍為9萬元。

此外,黃偉哲認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中規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駕、吸食毒品等,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但汽車所有人是否知道汽車駕駛人將酒駕事實認定困難,修法至今執行成效不佳,民國103年統計僅14件、104年統計4件,因此提案修法,要求汽車所有人不論是否知曉駕駛人將酒駕,都必須負有一定程度責任,以達社會力量防制酒駕的效果。

因此,黃偉哲提案中也規定,汽車駕駛人酒駕或吸毒者,不問該車輛是否為駕駛人所有,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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