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卡消費抽中車 法院判分閨密賣車費用18萬元合理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莊姓婦人為多領一份遠東百貨的消費禮,3年前向友人游女借用HAPPY GO卡消費,並用游女的卡參加遠百的抽獎,且幸運抽中特獎NISSAN汽車。游女事後把車領走、賣掉,莊女不滿友人僅給她18萬元,憤而提告要求游女返回62萬餘元,高等法院認為,游女賣車44萬元,扣稅後剩36萬元,莊女獲得一半錢合理,昨判她敗訴確定。

《蘋果日報》報導,開貿易公司的莊女昨受訪說,她原是游女經營的美容店常客,兩人情同閨蜜,常請游女吃飯,不料真心換來傷心,「我在乎的不是錢,而是一口氣」。至於游女因未連繫上,不知回應。 

判決書指出,莊女於2014年10月底赴遠東百貨消費逾新台幣1萬元,並以友人游女的集點卡(HAPPYGO卡)登記抽獎,幸運抽中一輛價值62萬9000元的汽車。游女接獲領獎通知,開心與莊女分享喜訊,但雙方卻因汽車該歸誰而撕破臉。

莊女提告主張,該張HAPPY GO卡游女沒在使用,所以才會跟她借來用,之後又改口是「借名登記」,自己才是卡片的主人,但卻無法舉證,法院認為,卡片是游女借給莊女使用,依規定獎品應交給卡片主人;游女以八折價(44萬元)被收購,符合行情,扣除稅款7萬餘元,剩下36萬餘元,判游女應支付一半18萬餘元給莊女;游女未提上訴確定,莊女則認為車子是她的而提起上訴,要求游女應給足62萬9000元,等於須再給付44萬餘元。高院認為,莊女上訴無理由,獲賠車價一半金額合理,判她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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