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 停車恐被檢舉

有民眾納悶將車子停在自家騎樓為什麼被檢舉違規停車;高雄市警方表示,騎樓是考量行人需求及巷道路形變化,為免影響行人安全所設置。騎樓具「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性質。

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表示,不少民眾有這種經驗,明明將車子停在自家騎樓,為什麼仍被檢舉違規停車。當初購買透天厝就是因為騎樓可以停放自家的汽車啊。也有人說「屋主有騎樓的所有權,所以騎樓當然歸屋主使用」。

警方表示,一般而言,騎樓原則上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土地是私人的沒錯,在建物登記上也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所有權應歸屋主也沒問題。

警方表示,但所有人有所有權,就有使用權嗎?其實不一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騎樓納入「道路」範圍,又同時劃入「人行道」的範圍,無論是道路或人行道,依規定騎樓屬「公眾使用」的範圍應無疑義。

警方說,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第5款也規定,屬於騎樓應予打通及整平,騎樓地前面或左右不得圍堵使用。明確規定騎樓是人行道的一部分,並限制騎樓所有人使用的權利。

警方指出,使用騎樓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所以,騎樓具有「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的性質。

為維護用路人的用路權利,警方會加強勸導與取締,呼籲將車子停在停車格或停車場,避免損人不利己遭警方開罰,又影響用路人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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