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持刀搶劫!被害人求他留點錢 男還2千判7年2月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前年除夕夜持刀搶劫一名到ATM提款的女子,搶走她22000元後,因女子苦苦哀求,男子將其中2000元返還。男子落網後辯稱,是被害人自己交出財物,得手後也還部分款項讓被害人過年並道歉。最高法院考量男子坦承犯行,今(3)日依加重強盜罪,重判7年2個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2015年2月18日農曆除夕當天下午,開著變造車牌的車到三峽一家銀行ATM等候,見一名女子獨自領完錢後,即持刀上前表示需要錢,不會傷害人,被害女子交出2萬2千元後,因被害女子哀求張男多少留一些錢供她過年,張男遂返還其中2千元給被害女子,並雙手合十說對不起後開車逃逸。警方獲報調閱沿路監視器畫面,循線將男子捕獲,

張男雖辯稱,他從頭到尾都沒有持刀威脅,是被害女子交出錢物,頂多觸犯刑責較輕的恐嚇取財,但被害女子證稱,當時張男雖然沒有持刀碰到她,但一把刀在眼前晃讓他相當害怕,為了避免被傷害才給錢。歷審認定,被害女子已達心生恐懼,張男的確觸犯攜械強盜重罪,判處7年2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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