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主留意 「董娘條款」擴大10月實施

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等金融商品交易糾紛不斷,金管會擴大「董娘條款」適用範圍至衍生性金融商品,最快10月實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增訂經專業法人客戶授權辦理交易的人應具備充分的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要件,並須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所謂「專業法人客戶」是指總資產1億元以上者。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說明,該次修正給予6個月的緩衝期,即最快10月起,未來獲專業法人授權從事交易的人須具備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交易經驗共兩項條件才能從事選擇權交易、TRF等複雜高風險性商品,以及結構型商品等衍生性金融商品。

由於總資產1億元以上的法人多為中小企業主,這些企業由於規模較小,較缺乏較完善的財務部門,從事企業財務操作的多半是董娘,金管會3月初發布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條文,要求受專業法人客戶委託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的交易者須具備專業金融知識以及交易經驗,因此,這規定被外界稱為「董娘條款」。

莊琇媛指出,新措施實施後,銀行對於專業客戶須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的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事會通過,如不具備專業金融商品知識者,可透過相關課程,或曾經就讀相關科系等方式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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