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隨機砍殺小燈泡判無期徒刑 士院:依據兩公約不得判死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王姓男子去年因當街亂刀砍殺女童「小燈泡」,今(12)日遭士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因合議庭認定,王男罪證明確,且是最嚴厲犯罪,但王男患有思覺失調症,依據兩公約不得判死。

士林地院行政庭長黃潔茹表示,沒有判王男死刑的理由是因為,合議庭認為王男經台北榮總鑑定罹患思覺失調症,且殺人行為也是因他懷疑自己並非父母親生,為滿足其傳宗接代的慾望,最終形成「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之事;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的妄想所引起,但經過合議庭綜合判斷後,認為王男行為時明知殺人違法,且知道要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對象再犯罪,無從適用刑法的不罰或減刑的規定;我國殺人罪的法定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依據我國「立法院」制定的「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解釋意旨,已經限制法院對於身心障礙及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的限制,所以合議庭無從對有身心、精神障礙的王男判處死刑。

▲▼前總統馬英九於2009年5月14日批准接受兩公約。(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至於量處無期徒刑而非有期徒刑的理由,士林地院表示,因合議庭認為,王男犯罪手段過於殘暴、駭人,讓死者家屬親眼目睹幼女被菜刀砍殺的劇痛,也造成社會民眾情緒的激化及恐慌,對於社會治安的危害非常重大,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王男犯罪後雖坦承犯行,並多次向死者家屬當庭表達歉意,但到目前為止沒有實質賠償,犯後態度並非良好;另外,依據死者家屬審理期間所表示的意見,法院囑託心理學者鑑定王男的人格發展史、犯罪動機、及再犯風險等,認為王男在成長過程中,重複出現違規、違法行為,顯然自制力不佳,自我反省能力不好、品行不良,再者,王男犯罪後沒有絲毫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也認為王男再犯風險高,即便對王男判處有期徒刑最高刑度20年,仍不足以評價王男的罪責,所以判處無期徒刑。

士林地院行政庭長黃潔茹。潘千詩攝影

▲士林地院行政庭長黃潔茹說明合議庭判處無期徒刑的理由。(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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