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了鬆綁社會團體管制,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將《人民團體法》中關於社會團體的部分單獨立法規範,主要改變為原本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實行低度管理,尊重團體自治。內政部強調,社會團體管制大量鬆綁,主要是是為求其財務公開,讓外部監督來取代原本政府管制。

▲為了鬆綁社會團體管制,行政院會25日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鬆綁社團相關管制,期盼活絡台灣民眾的社會發展力;進一步區別職業團體、人民團體和政黨的管理規範。
根據通過的草案內容,政府將扮演促進社會團體蓬勃發展的支撐力量,草案重點包括成立社會團體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治理鬆綁、尊重團體自治;財務資訊公開,強化公共監督;針對完成登記的社團提供培力措施,以及取消必須年滿20歲才能結社的規定。
還有,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發起人應有30人以上,《社會團體法》草案則放寬至會員數20人即可登記為社會團體;登記不以書面為限,也可採網際網路方式。
如要解散,草案規定,從決議日起30天內,以書面或網際網路方式附上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並由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書並公告。
會務方面,草案規定,理事、監事應各為3人以上且為奇數,由會員選舉產生,社會團體設一名負責人,為當然理事;社會團體負責人、理事、監事任期均不超過4年,除非章程另有限制,連選得連任,但負責人連任以一次為限。
草案指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若連續4年為召開會員大會,主管機關將廢止登記。此外,為了因應網路時代,草案也明定,會員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也視為親自出席。
在財務方面,草案規定社會團體經費來源為入會費、年費與其他收入,但對其財產、孳息及其他所得,不可有分配盈餘的行為,以防止社會團體假借公益之名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