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為加強對外籍配偶之照顧,及落實簡政便民目標,內政部於今(1)日部務會報通過「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來受家暴離婚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所需之「生活保障無虞」證明,無金額門檻限制;同時簡化民眾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所需檢附的相關證明資料,改由戶政事務所代查,免除民眾奔波申請證明文件的辛勞,提升服務效能及便捷性。
內政部表示,「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列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或與亡故國人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的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可適用較寬鬆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如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即可,以強化對外籍配偶之照顧。
內政部也提到,這次「國籍法施行細則」的修正,簡化了許多歸化申辦作業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有效提升便民服務效能,像是以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時,需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明書,未來戶政機關將與該署合作,由戶政事務所透過跨機關資訊平台服務代查,讓申請歸化國籍者得免附居留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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