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掏空金尚昌 前101董座林鴻明判3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資產,不法獲利12億元,一審依證交法等罪,重判9年6月、併科2億罰金,但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輕判3月,可易科罰金、財報不實罪判刑1年8月,其他部分判處無罪。最高法院今(30)日將偽造文書部分駁回,其他部分因理由不完備,有再調查必要,撤銷發回高院更審。林鴻明判3月、可易科罰金部分已經定讞。

林鴻明曾是台北101的董事長,現為宏國集團副董事長,同時也是金尚昌的實際負責人。檢調先前接獲檢舉,指1999年間金尚昌涉嫌以淡水土地作擔保,向中聯信託貸款18億,後來金尚昌沒錢還款,貸款變成呆帳,土地被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但金尚昌沒有將這情況揭露在財報上,涉犯證交法;且林鴻明以人頭公司將土地買回,並與建設公司合作開發,造成金尚昌高達10億元損失。檢調發現,林鴻明涉嫌利用人頭轉手土地,以非常規交易套利超過10億元,2013年初依照證交法、洗錢等罪名將他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12年、併科罰金4億。

2014年北院認定,林鴻明將土地移轉第三人,再低價買回,涉犯證交法背信掏空罪;以詐術標購中聯公司不良債權,涉犯銀行法詐欺罪;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向銀行詐貸,涉犯銀行法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三罪合併判處9年6月、併科2億元罰金。

2015年高院認定,以人頭設立啟揚公司,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在財務報告隱匿啟揚公司為金尚昌公司實質關係人部分,觸犯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判刑1年8月;但二審也認為,林鴻明暫用以物抵償方式將金尚昌土地移轉給啟揚公司,是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抵償價也屬公平合理,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未損及金尚昌公司的利益;另就不良債權的標購議價,對中聯信託沒有施用詐術,也沒有偽造契約向銀行詐貸,這三個部分全都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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