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港澳居民來台標準 護照效期三個月以上即可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內政部於今(31)日部務會報通過「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修正草案,將香港及澳門居民來臺停留入境查驗時應備護照效期,從6個月以上放寬為3個月以上,並將逐步放寬入出國免核蓋查驗章戳的對象,以加速通關查驗流程,讓旅客通關更便捷。

內政部表示,原香港及澳門居民申請來臺及入境查驗時,護照效期都須為6個月以上,這次的修正重點,是將入境時護照效期由6個月以上放寬為3個月以上,以避免申請時護照效期為6個月以上,但入境時卻因護照效期未滿6個月,而產生無法入境的情形;具居留身分者,則比照持外僑居留證的外國人,得以有效護照供查驗入國,以便利香港及澳門居民來臺。

此外,為簡化查驗程序及加速通關流程,除現行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入出國,得免核蓋查驗章戳以外,移民署也將逐步規劃放寬入出國免核蓋查驗章戳對象,在這次辦法修正中增列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亦得免於其護照、旅行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件核蓋查驗章戳的規定,使入出國旅客通關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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