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廠商趴趴走!林岱樺提防賄條款 一審有罪停權三年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親自點名《政府採購法》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擬鬆綁最有利標限制,2億元以上的巨額工程採購案,須成立審查小組等。對此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呼籲,《政府採購法》中一定要有防賄條款,並提案若廠商行賄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立即停權三年。

林岱樺指出,根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廠商行賄經過法院一審判決有罪,就必須停權,但過去幾年中,包括遠雄集團在內等多起重大貪瀆案件,都遭到起訴甚至公開認罪,然而公共工程委員會卻公然違法,縱容貪瀆,為行賄者大開方便之門。

對此公共工程委員會回應,有些廠商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被判刑,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所以才沒有被停權。

林岱樺表示,他已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未來政府機關辦理招標或BOT案,廠商有行賄行為者,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停權三年,若遭到起訴,則停權一年。他強調,行賄者沒有比例原則,呼籲賴清德不要上當,一定要在政府採購法中增列防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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