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著作權法 公園跳舞放音樂、賑災用他人音樂免版權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調整非營利目的合理使用,例如民眾日常在公園使用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唱歌跳舞,以及賑災使用他人音樂,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不用再擔憂觸法。

還有,餐廳、賣場等店家,使用家用設備播放電視、廣播節目不需取得授權,無侵權之虞。同時也.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課堂教學內容上傳到校內數位學習平台供學生同步或非同步觀看,不用取得授權。

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具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今天獲得行政院院通過,圖為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具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今天獲得行政院院通過,此次修法是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修法重點還包括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還有,新增「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另外,考量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本次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數位科技及網路發展迅速,為使我國著作權法能與時俱進,解決現行實務著作利用的問題,修法草案歷經7年研議、會商,殊屬不易。此次修法主要在建構我國優質的著作權法制環境,提升著作權人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能適度調和社會公益、激發創意,促進產業發展,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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