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須以公益為目的?朝野立委建議改非營利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7)日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遭台灣人權促進會批評行政院版草案仍充滿許多「家父長式」對人民團體的管教,要求先開公聽會再進行審查。不過在今天的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也紛紛針對台權會提出的問題,包括目的、名稱等議題進行討論,修正行政院版的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中規定社會團體成立須以公益為目的,對此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認為不見得要是公益,或許改為「非營利」較好;時代力量徐永明也認為,「公益」這個帽子太大了,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但沒規定要做偉大的事情才能結社。

民進黨立委姚文智表示,以公益為目的似乎太過限縮,好像組成團體一定要有正當目的,但其實只要不做壞事,最極端頂多就是無所事事、聯誼性的,而這跟公益的描述範圍應該是不太一樣的。

內政部長葉俊榮回應,草案條文會這樣訂定是依據民法架構,在民法45條是營利、46條是公益,但他也認同營利的另一面應該是非營利,事實上在草案中,這只是一個描述性用語,並非管制性要求,所以內政部的態度很開放,要改成非營利也可以。

不過委員會認為此條文還有更多討論空間,且在後續條文討論中也會牽扯到相關問題,決定暫時保留,留待星期三會議再進行處理。

對於立法院本次審查,台權會今日聲明,應暫停倉促的逐條審議,立法院應立即召開公聽會,彙整民間意見之後,再逐條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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