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堯性侵被高院改判7年6月 少女父親:不夠重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被控性侵、猥褻友人13歲混血女兒,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一審僅用2罪,判鄭男2年8月,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定,鄭男觸犯4罪,今(29)日改判有期徒刑7年6月。鄭家堯沒有現身聆判,至於被害少女的父親聽完宣判後表示,判7年6月當然不夠,但比一審結果滿意,二審法院、檢察官比較傑出。

少女父親透露,鄭家堯的律師在法庭上還不斷攻擊、指控我們好幾次,真是噁心,毀了我們一家人的人生,而且對方完全沒有任何歉意。

高院合議庭宣判後,審判長特地跟被害少女父親解釋,二審認定鄭家堯分別在少女未滿14歲時犯下2次性交罪,各處4年、以及少女滿14歲後也犯下2次性交罪,各處2年,4罪合併判刑7年6月。至於其他指控,也是因為沒有足夠的補強證據,只能判處無罪。可上訴。

鄭家堯性侵混血少女的父親。潘千詩攝影

▲被害少女的父親。(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48歲的鄭家堯2013年因單車運動結識被害少女的父親,2014年2月,鄭男被控趁著教少女功課、獨處時,多次猥褻性侵;同年8月,鄭開車載少女至礁溪遊玩3天2夜,2人在下榻飯店性交,返途又在車內要求少女口交。鄭辯稱只與少女出遊,沒有親密關係,少女的父親曾向他借17萬5000元,不滿被催債,少女幫父親出氣才指控他。

一審認為,少女當時對性事懵懂無知,卻能詳述性侵時間、地點、方式,少女也不太可能因父親借貸自毀名節,加上兩造測謊,少女通過、鄭男未過,認定「礁溪事件」屬實,依妨害性自主2罪,各判刑1年6月、合併執行2年8月。少女另指2014年2至4月遭猥褻、性侵25次,因時間、地點與證人證詞有出入,認定這些部分罪證不足,判處無罪。

▲鄭家堯被高院改判7年6月。(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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