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助理納管 涉關說、索賄最重可罰600萬

立法院今(22日)三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考量各級民意代表助理與民意代表在身份與財產關係密切,將其納入「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若民代助理與受監督單位,有非法定程序的關說、不當得利、圖利等,可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原本行政院僅將「公費助理」納入範圍規範,但有立委指出,各級民代助理有些不受掛名限制,不領公家薪水,但仍有助理身分,負責在外喬事情,因此將定義更細緻,將「受指揮兼監督的助理」也納入規範。

修法過後,將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納入「公職人員關係人」,如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反規定與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有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可依交易金額多寡,最多處以與交易金額相同的罰鍰,不過也有符合社會福利性質補助、公平競爭方式等6項例外。

三讀條文明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利益的行為,民代助理也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以不循法定程序的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者民代。違反前項規定者,罰鍰由原來的10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改為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
 
修正草案也明定,公職人員明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即自行迴避,違反者可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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