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有汙染就開罰!企業不得任意排放有毒廢棄物

記者林惟崧/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9日)上午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明確要求若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以致汙染空氣、土壤、河川等,就負有刑責,不需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可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企業排放相關汙染水體,檢察官得須具體證明「致生公共危險」,並證明其公共危險性,與人為汙染有因果關係,但公共危險一詞認定較為模糊,實務運用性很低。

立委段宜康表示,過去有不少企業都被媒體報導排放有毒汙染物,造成環境傷害,但最後都僅是汙染但不違法,因「公共危險」沒有一定標準,其舉證困難。朝野立委也一致支持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個人與企業罰則不同,若個人汙染空氣、土壤、河川等,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拘役、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為廠商或是業場所負責人、監督策畫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等,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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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明確要求不得排放有害廢棄物,不需經「致生公共危險」要素認定。(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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