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法!《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 宗教法人不納管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27)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透過「通用性規定」輔導與監督財團法人,包括政府捐助(公辦)及民間捐助(民辦)兩大類之財團法人。新法規定,民辦採低密度管理,公辦則採高密度管理,若無法達成當初成立目的,政府得命其解散。而關鍵爭議之一,即為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管,最終確定排除,將另訂專法;但在完成立法前,暫以《民法》等繼續規範。

立法院長蘇嘉全昨召集協商,其中兩大分歧點,一是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管?朝野意見不同,民進黨內、法務部和內政部看法也分歧。最終,民進黨團今上午黨團大會決議,確定排除宗教法人入法;且在院會經表決,依民進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過,堅持宗教納管的綠委段宜康因請假而未投票、林淑芬、王榮璋雖出席也未投票。

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審理勞基法,三讀通過蘇嘉全落槌通過。 圖/記者林敬旻攝

▲《財團法人法》三讀,未來6000個財團法人將統一規範。(圖/記者林敬旻攝)

另一爭議即是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是否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回歸政府管理?國民黨團強烈反對,賴士葆痛批,幾十年前政府出錢,幾十年後民間主導,政府卻只用一半的錢,就能掌握百分之百管理權,「這不是強盜是什麼?」不過,經表決仍以民進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該「買回機制」即為,曾由政府捐贈、後期因民間捐贈提高轉為「民間」財團法人,新法通過3年後,政府若認定該法人政策目的仍存在,但未能達成社會公益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包括蔣經國基金會、中技社等過去政府捐助但出資低於5成的財團法人,都可能在政府補回基金差額後,回歸政府所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召委段宜康。 圖/記者林敬旻攝

▲表決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管一條文,綠委段宜康請假。(圖/記者林敬旻攝)

三讀條文也明定,政府在1945年8月15日之後所接收的日本政府或人民財產,並以該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也視為「公辦」財團法人。電信協會、郵政協會等坐擁數百億元資產的團體,因是接收日產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將依法視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須受政府嚴格監督。

此外,還訂定「防肥貓條款」,公辦財團法人董監事原則上為無給職、禁領雙薪;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若違者最高可處200萬元罰鍰。且此修法還設有強制公開財務之機制,明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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