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男當街擄童「訊後放走」 檢察官分析原因「非現行犯」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8日發生女童當街被陌生男子強行拖拉,女童母親見狀嚇得跟男子大搶孩子,引發街頭民眾上前幫忙驅離,但該名男子被循線捕獲後,沒有被警方移送、直接放走,引發社會恐慌。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發文分析,周男經民眾驅趕離開現場,已非現行犯,雖行為詭異,但未持有兇器等,與緊急逮捕要件不符,員警依法確實不得逮捕。

▲周男當街擄童,與女童母親拉扯。(圖/資料照片)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葉益發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只要是現行犯,任何人均可逕行逮捕。葉益發進一步指出,「逮捕」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實力監督」,即指以積極行為實施強制動作,如上手銬或用手抓等;二是「狀態監督」,指雖未以積極行為予以強制,唯若現行犯不聽從員警或民眾通知,或不服指示,仍會以強制力為之。

法條中規定的犯罪「實施中」,指犯罪行為尚在實施狀態之中。「實施後即時發覺」,指犯罪行為實施完畢即被發覺。葉益發認為,就周男的行為而言,當時未遭民眾實施強制力,且經民眾趕走而離開現場,已非屬現行犯;又周男的行跡雖詭異,但既未持有兇器或贓物,也未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為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再加上他不是通緝犯,所犯的擄童行為屬強制罪,均與緊急逮捕的要件不合,因此,即使警方將該犯嫌逮捕,亦不合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警方可徵得嫌疑人同意,在不使用強制力情況下,請犯嫌至警局協助調查,甚至請犯嫌自願到地檢署向檢察官說明,此時檢察官可以審酌案情,如果認為被告犯嫌重大,有羈押理由與必要時,可以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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