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會網友遭性侵懷孕 卻因化妝年齡難測讓惡狼輕判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一名18歲的黃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一名國一女網友,於去年7月底,2人相約見面清晨5時許在樂華夜市的KTV見面,隨後將少女載回住處休息,卻不顧少女反抗,將其性侵得逞,甚至害少女懷孕,少女母親得知後氣得提告,檢方原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黃男;不過士林地院卻認為,少女在臉書謊報年齡,當天還有化妝,且個月便年滿14歲,外觀難以推估實際年齡,因此將黃男依強制性交罪輕判黃男3年4月徒刑。

▲少女化淡妝會網友遭性侵懷孕,卻因少女臉書年齡謊報,加上化有淡妝,讓法官認為難以判斷實際年齡。(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少女證稱,她臉書上雖寫著19歲,但在見面前有告知黃男她「13歲」,當天見面是國中7年級升8年級的暑假,所以她穿著便服,並畫有淡妝,與黃男是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見面;事發時曾不斷以手推、打、咬對方,也有出口表示拒絕,但仍強遭性侵得逞。

黃男向警方供稱,只知道少女是14或15歲,但在檢方偵訊時則又改稱,他對於少女的依長相判斷,以為少女與他同年,雙方發生性行為後才知道少女的年齡,而法院調查時,黃男卻又改口稱,指之前看過臉書誤認她是1997年出生的,之後他被通緝到案時才得知少女未滿14歲,明顯有前後供述不一的情形。

法官認為,少女臉書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難以判斷其實際年齡,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4歲的人不得在凌晨零時到5時在外遊蕩,而當時2人相約見面是在凌晨5時許,黃男可合理預期少女不至於年幼到未滿14歲;經法官審酌,黃男為逞一己私慾,違反少女的意願,對她強制性交,侵害身體自主權,導致少女人工流產,造成少女難以抹滅的傷害,加上犯案至今仍未達成和解或賠償,不過考量黃男當時年僅18歲,高中肄業在工地打零工,也未曾有犯罪紀錄,素行尚可,因此將黃男判處3年4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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