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少女出賣肉體 每次給3、4千元 男原判緩刑但二審逆轉

記者呂品逸/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42歲的男子,不僅與當時僅國中的少女交往,更進一步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事後少女缺千花用,分別又以3、4000元的代價與少女發生關係兩次,東窗事發後,男子原以認罪並和解遭判5年緩刑,但檢方不服上訴,並提出男子另外涉及援交少女的案件,法院認為他有與稚齡少女性交易的傾向,合併判他3年8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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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雖是自願出賣肉體換取金錢,但因楊男有援交稚齡少女的傾向仍遭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網站)

據《聯合報》報導,從事拆房工人的楊姓男子(42歲),2014年間因故結識一名國中少女,男子竟與少女交往,更進而發生性關係,性交後楊男給少女2000元零用錢,少女食髓知味,兩次主動提出以3、4000元的代價發生性關係,楊男答應並事後依約付錢,少女把錢拿去買MP3、耳機等物品,事後被老師得知,通報社會局,才讓楊男犯行曝光。

楊男到案後辯稱,國小、國中時就讀特教班,對法學常識薄弱,一審考量到他與少女交往、且少女是自願發生性關係,雙方也和解,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但檢方不服上訴,並提出楊男另涉及與另名少女援交的案件,二審法官認為楊男有援交稚齡少女的不當傾向,依他3次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合併執行3年8月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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