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4萬以下不得面議!明正式上路 違者最高罰30萬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未來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若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需公開揭示,不得採面議方式。勞動部提醒,本修正案昨(28)日經總統公布後,將於2018年11月30日起正式施行。

▲未來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係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透過就業市場勞雇雙方資訊對稱,求職者就能在應徵前知道各職缺的薪資範圍,不會在面試後才發現薪資跟自己的期待有所落差,可以節省求職者的尋職時間成本。雇主也可以更有效率地篩選到合適的人才,降低招募作業的時間和人力成本。

勞動部指出,自2018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違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日前已請各縣市政府預為轉知所轄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宣導,修正條文自本年11月30日施行後,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皆應依法揭露職缺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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