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放火燒毀前夫家 辯「點火嚇鸚鵡」法官採信輕判

記者陳怡靜/新竹報導

一名戴姓女子在離婚1個月後,持打火機闖入趙姓前夫家點火,引發火災將整間屋子燒毀,甚至還用手機傳「你家失火」、「跟我一起燒死」等訊息給前夫,檢方將戴女依縱火罪嫌起訴;但新竹地院審理時,戴女辯稱她當時是用打火機要驅趕鸚鵡才不慎引發火災,法官採信戴女說詞,將戴女改依失火燒燬住宅輕判5個月,得易科罰金,判決結果出來後讓辦案人員感到訝異,將研擬是否上訴。

▲女子到前夫家點火將屋子燒毀,她辯稱是拿打火機想嚇退鸚鵡不慎點燃衣櫃內的衣服。(示意圖/記者陳怡靜攝)

檢警調查,戴女與趙男於去年8月離婚,戴女於9月就持磁卡及鑰匙擅自闖入趙男的住處,持打火機點燃衣櫃內的衣物,導致引發火勢將全屋燒毀,檢方將戴女依縱火罪嫌提起公訴。

新竹地院審理時,戴女辯稱是因為前夫飼養的鸚鵡作勢要攻擊她,她心生不滿,才拿出打火機想嚇退鸚鵡,卻不慎點燃旁邊未關櫥櫃門的衣櫃內衣服,火勢隨即蔓延燃燒,導致前夫房屋嚴重燒毀;前夫亦表示在火場中有看到鸚鵡屍體。

檢察官提出發生火災時,戴女曾以手機傳「你家失火」、「跟我一起燒死」等訊息給趙男,另在事發時,有一名張姓鄰居曾聽聞戴女在現場打電話給別人說「火是我放的,趕快叫警察!」等語,因此認定戴女是故意縱火。

法官認為,「你家失火」並非故意「放火」,又「跟我一起燒死」雖有自殺之意思,但究竟是事前已萌生自殺之意而故意放火,或係因失火點燃引發火災後,才萌生自殺之想法,並無法確定,故不能憑此單純文字內容,就認定戴女縱火;而至於鄰居說法,訪談人是火災調查科鑑識人員,均未具備司法警察身分,故該談話筆錄並無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既無法確定戴女故意放火,也無法完全排除戴女是過失失火的可能性,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應採取有利於被告的認定,因此將戴女改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判處5個月徒刑,得可易科罰金。

據《自由時報》報導,辦案人員私下表示,本案起火點在床上,顯與戴女聲稱趕鸚鵡之說的櫥櫃處不吻合,且有諸多證據都證明戴女有縱火意圖與結果,然而法官均不採信,檢警將在研究後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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