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逃漏稅時代?財政部:網購虛擬商品超過三千,應自行繳稅

  • 本文為「名家專欄」授權文章及圖片,以上言論及圖片不代表本台立場
  • 按此投稿

記者黃郁棋/綜合報導 

你有在網路上買電子書、APP、電腦軟體、電腦遊戲的習慣嗎?如果有,那你也可能加入了「逃漏稅」的行列,再也不能自稱中華民國的好公民了。由於台灣政府收不到國外業者的「營業稅」,財政部在11月13日發佈公告表示:凡是跟國外業者網購虛擬商品、價格超過3000元以上者,「購買者」需在付款後15日內填寫「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代替國外業者繳納營業稅給國庫,否則就是逃漏稅!

▲蘋果因為在台灣有營業據點,消費者的購買價格其實都是「已稅」的。

無論你覺得合不合理,它就是真的發生了;政府無法跟國外業者收營業稅,就轉過來跟「消費者」收。財政部舉例說明:

A君透過手機上網向國外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購買App軟體,給付金額為2,000元,則免繳納營業稅;若給付金額為5,000元,其應納營業稅為250元(5,000*5%),且A君應於付款後次期15日內填寫「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向公庫繳納。

消息傳出後,網路上一片譁然;事實上,這個「營業稅」的議題早在2011年就吵過一次了,只是不知道為什麼,財政部在2014年又特地發佈公告重申。有會計師針對這個案例解釋,所謂的「營業稅」,在租稅理論上實為一種「消費稅」;賣方向財政部繳納營業稅,其實只是「代繳」:賣方實質上僅是協助稽徵者,而非真正之納稅負擔人。

仔細回想一下,在許多地方購買電子產品,是不是店家會私底下告訴你:「開發票、刷卡的話照原價販售,但是現金且不開發票可以比較便宜。」這其實是幫消費者「逃漏稅」的行為。今天無論是由「營業方」繳納營業稅,還是消費者自行繳納的營業稅(消費稅),其實追根究柢都是消費者在負擔。

   以下是針對營業稅的消費者措施:

一、單筆小於新台幣3,000元:免稅
二、單筆超過新台幣3,000元,但兩個月內累積下載未達新台幣40,000元:應稅,但免罰。
三、單筆超過新台幣3,000元,且兩個月內累積下載超過新台幣40,000元:應稅,且有罰則。

   歡迎加入逗比叔叔粉絲團,我沒有逼你哦。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是逗比。

加入 @setn 好友

【#直播中LIVE】準副閣揆鄭麗君「投資未來世代」青年論壇演講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