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應有預告期? 法律系教授撰文分析...網:解惑了!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華航分會8日清晨啟動罷工,影響不少春節返鄉、返工、出遊等民眾權益,也因此出現議論「罷工預告期」的說法。研究勞基法30多年、曾擔任勞委會法規委員、現任教文化大學法律系的教授邱駿彥,針對「罷工預告期」在臉書撰文寫下2千多字長文,認為在「必要服務條款」限制規定取消的前提下,對「民生、重大公益」相關的事業,「例外」可以有預告期的規定。

▲華航機師罷工今邁入第4天,勞資雙方針對疲勞航班問題至今仍未取得共識。

邱駿彥表示,勞工罷工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行使,也是自由民主世界共同承認的普世權利。罷工是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之行為,而此罷工權行使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行為。因此罷工如果沒有給雇主帶來事業正常運作的阻礙,那就是失敗的罷工,也不叫做罷工了。不過大家也必須瞭解,勞工進行罷工也必須付出代價,在罷工期間雇主是可以不給薪的。

邱駿彥指出,罷工雖說是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我國法律對於工會要實施罷工卻有多重限制

1.爭議事項的限制

首先是權利事項的爭議,不得罷工;只有調整事項的爭議才可以罷工(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例如此次華航機師罷工,主要是要求對於過勞航班要增加機師的派遣人力。

2.罷工條件的限制

工會要進行罷工,首先要經過與資方進行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後才能罷工。

3.合法罷工的要件限制

工會要進行合法罷工,必須經過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得到會員過半數同意後,才可以進行罷工。

4.特殊行業罷工的限制

針對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證券期貨與銀行、通信業等與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相關之事業,工會要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才能進行罷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出來者,工會無法進行罷工。

邱駿彥說,基於以上限制條件,可以瞭解臺灣的法律比較傾向限制工會罷工,而這些限制都比世界上多數國家來得嚴格許多。

▲華航機師罷工風波持續延燒。(圖/中央社)

邱駿彥進一步表示,一般事業的罷工不應再設預告期。由以上說明,大家可以瞭解,臺灣的工會若要進行罷工,必須先過五關斬六將,已經是非常不容易,評價臺灣的法律對於工會罷工不太友善,也不為過。罷工既然是為了打開團體協商的僵局,目的是為了讓雇主體會勞工不提供勞務的壓力,在給雇主的正常營運帶來阻礙,那麼在以上多重限制外,若還要課予預告罷工的義務,不得不說是對工會活動的一種打壓。

邱駿彥直言,如果工會罷工還需要預告的話,那就等同於政府幫助資方解除正常營運的阻礙,對於勞資雙方的自主爭議與和諧關係的達成,都有危害。

邱駿彥解釋,所謂罷工預告,其目的不應該是預告給雇主知悉,而是針對罷工可能給第三人帶來損害時的預防措施。一般只能限制與民生、重大公益相關的事業,工會要罷工時應該要先預告。例如日本則規定運輸業、郵政、電力、通信、自來水、瓦斯、醫療、公共衛生等行業,罷工前10天必須向主管機關預告。罷工的目的只在於讓受服務的人民,可以及早因應,而不是讓雇主可以及早防範。

邱駿彥表示,依臺灣目前的狀況來看,法律根本無須再疊床架屋制定罷工預告期。因為類似日本必須預告的這些行業,在臺灣已經受到必要服務條款的限制,而幾乎沒有罷工的可能性了。截至目前為止,臺灣沒有一個企業能與資方達成必要服務條款的約定,原因在於雇主都要求至少有一半的會員勞工繼續提供勞務維持起碼的營運,但工會一定無法接受這個條件。既然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必要服務條款的約定,則這些工會是無法採取罷工戰術,又何必去增訂罷工預告呢?

邱駿彥說,在國外,所謂必要服務條款都是由勞資雙方自主協商,而在團體協約中訂成和平義務條款。絕大多數也只是勞資雙方合意,罷工時必須留下足夠的安全保衛人員,還沒聽過必要服務條款是約定成罷工要留下一半的人力繼續工作。很遺憾,勞動部迄今也沒有針對必要服務條款的限制給予一個明確標準,以致於形同扼殺了這些工會的罷工權行使。

文末,邱駿彥表示,我一直認為必要服務條款的限制應該取消,因為那個規定已經變成死的規定,毫無用處。假如必要服務條款的限制規定取消,我同意與民生、重大公益相關的事業,例外可以有預告期的規定。預告之後,也不一定真的要進行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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