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護家盟發超長新聞稿…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備受關注的同婚專法,行政院長蘇貞昌20日晚間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後確定,專法名稱將以中性取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另外,草案重點包括讓同志的配偶們有合法的財產繼承權、醫療權、能共同扶養血緣子女,同時也必須遵守單一配偶的相關權利義務,現有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價值一樣受到法律保障。

多個反同團體今晚特別到行政院前表達反對「同婚專法」立場。(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多個反同團體今晚特別到行政院前表達反對「同婚專法」立場。(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多個反同團體日前特別到行政院前表達反對「同婚專法」立場。(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向來反對同性婚姻的護家盟也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做出回應,護家盟說,準用民法,等同於認可同性關係為婚姻,破壞婚姻定義,原本反同婚團體一再強調不碰民法,破壞婚姻定義,形同行政院漠視公投結果。

以下為護家盟超長新聞稿全文:

針對行政院草擬的「司法院釋字748號施行法」,在詳細條文尚未明確見諸媒體以前,護家盟根據報導,初步做出即時回應,護家盟的意見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護家盟立場始終一致,反對同性關係法制化,因為模糊青少年對於性行為與性關係的認同,也扭曲性行為的正當性與自然性。但在釋字748號出爐之後,護家盟在現實面採取一概不認同,但保留對同性關係立法的討論以及容忍與否的空間。亦即護家盟並不自外於同性關係立法的監督。

二、 針對目前所謂「施行法」的意見如下:

(一) 可以接受的部份:

1. 法律名稱:「施行法」避開「婚姻」或配偶等字眼,保留婚姻定義不被破壞,尚可接受。

2. 籠統稱謂:統稱「雙方當事人」,未使用「夫妻」、「配偶」等字眼,尚稱模糊可用,但是有問題,見以下反對意見。

3. 繼承:如果關係法制化,財務繼承自然無法抗拒,只是雙方的親屬家人是否接受,恐有問題與爭議。

4. 收養:在繼親收養對方親生子女,乃是人道問題,但是仍未能照顧子女最佳利益,因為據統計與調查,同性關係家庭的子女,比一般家庭有更多問題與社會競爭力較弱。

(二) 反對的問題:

1. 準用民法等同修改民法:準用民法,等同於認可同性關係為婚姻,破壞婚姻定義,原本反同婚團體一再強調不碰民法,破壞婚姻定義,形同行政院漠視公投結果。且讓民法與「施行法」混為一談,留下擴大解釋準用的空間,造成未來準用不準用的可能爭議,專法應當正面表列條文,不必採取準用。

2. 名稱問題:目前新聞報導指稱,條文穿插「同性婚姻」的字眼,乃是不能接受的。既然已經用「施行法」,自然不得暗渡陳倉「同性婚姻」字眼,不得模糊婚姻定義。

3. 關係稱謂:包括同性關係互相的稱謂、繼親收養子女如何稱謂生養親屬,都是模糊不明。既無法定稱謂,亦無約定俗成的稱謂,如此一來,勢必擾亂人倫關係,擾亂社會。

(三) 有疑義的問題:

1. 宗教自由:據報行政院草案提出「任何人或團體都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會因為此法施行而受影響。」需要釐清的是,這是誰的宗教自由?何謂其他自由權利?衝突的時候如何釐清與解決?例如兩位同性基督徒要求教堂牧師福證,牧師不允許,是否違反同性戀者的宗教自由?固然同性二人也不能因此強暴教會或牧師施行依據聖經的宗教自由,但是立法詞句或定義的模糊,容留或製造了爭議與衝突。

2. 繼親收養的權利義務:據報繼親收養的「其中一人成為孩子的養父母」,但卻又說「法律上並沒有實質的親子關係與責任義務」,第一,兩位男男或女女,如何稱父母?既然當父母,卻又沒有實質責任與義務,這是否失職?且對孩子的利益是否造成隕失?

三、 釋憲必須有救濟途徑:

(一) 同性關係要求婚姻釋憲,本身違憲:憲法解釋是針對既有的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的解釋,但是同性關係從未立法,憲法也沒有婚姻的條文,兩者皆無的情況下,如何無中生有去釋憲?

(二) 原本「公投法」有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的公投,卻在去年2018年修法被刪除,造成釋憲無從救濟,未來必須重新修法,給予救濟途徑,以符合民主政治的機制。

四、 針對行政院發布所謂懶人包的回應:

(一) 針對「多P、亂倫、雜交、人獸交」,護家盟或護家單位從未說「同性關係合法化就會『導致』這些關係合法化」,而是從法理邏輯來突顯同性關係合法化的荒謬,如果同性關係得以合法,則「群婚、重婚、戀物癖、戀童癖、亂倫」都「應該有」合法基礎。

(二) 愛滋病的大宗傳播者,主要是男男同性戀,佔感染統計的百分之八十四以上。另外依據國際統計,同性關係合法化將導致青少年嘗試同性性行為者激增百分之五十甚至一倍以上,這將增加愛滋病感染的風險,這是毫無疑問的,行政院模糊焦點導引到傳染途徑,避談傳播者的特性。

(三) 對於父母的稱謂,會不會因為同性關係合法化而遭受波及?依據加拿大亞伯達省公佈,為了考量一些特殊家庭(同性戀家庭)的感受,對於帶有兩性的稱謂都應該避免,包括父母、夫妻…等。這個邏輯是「多數尊重少數」,卻演變成「多數遷就或服從少數」的荒腔走板。

(四) 同志教育與情慾探索:這些現象目前都在校園發生,行政院說現在沒有,將來也不會有,這完全是睜眼說瞎話,而且一旦同性關係合法化,校園教育同志議題,將更具法律上的依據。

(五) 針對蘇貞昌院長在臉書的發文:台灣要走向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以前窮人、女人、黑人都曾經被歧視,連投票權都沒有,現在都已經獲得尊重,人人平等。過去我們一直以為性傾向只有異性相吸,誤以為同性一定相斥,我們不了解同性戀,因為不瞭解而害怕,因為害怕而排斥,連我自己小的時候都曾經這樣。現在醫學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是自然的,不是疾病,不會傳染,也不可能因為教導而使異性戀者變成同性戀,更不可能因為治療,而使同性戀者變成異性戀。

蘇院長以上所說的內容,幾乎全錯,是對於同性戀議題嚴重的錯誤認知,如果擔任閣揆如此荒昧,以未經查證的錯誤訊息影響國人錯誤認知,國家的未來非常堪優,一些發言也等同在扭曲與抹黑護家單位的立場:

1. 護家單位從未「不尊重、不友善」,蘇院長卻用「台灣要走向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來開頭,等於說反對同婚的單位「不尊重、不友善」,這完全是抹黑。護家盟一再強調,我們尊重每一個人,包括同性戀者以及同志族群,但是不認同同性性行為,反對的是同性關係法制化以及同志運動推動的性解放文化。

2. 同性戀者不是特殊人類,只是「性行為偏差」(對人要完整尊重,對行為可以有價值判斷)的族群,與天生如此的黑人白人族群毫無可類比性。窮人是否曾經不能投票不清楚,窮人是行為的結果,即使有類比性,也有醜化同性戀者的不當類比之嫌。

3. 尊不尊重同性戀者,或開放同性關係立法,與國家進步與否,並無邏輯上的關聯,蘇院長用閣揆立場說進步,無法獲得認同。

4. 台灣應該沒有人害怕或排斥同性戀的人,而是很多人不喜歡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也不希望家人有人去做這樣的行為。

5. 目前醫學或科學上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或自然的。這一點院長應該去研讀資料。同志團體也一再聲稱,性慾對象是流動的,今天可以同性戀,明天變異性戀,同志自己都清楚,如果是天生的,豈能變來變去?如果用閣揆立場說錯誤資訊,是很嚴重的誤導,並錯誤教育下一代。

6. 同性戀的去疾病化,是政治性投票的結果,不是科學或醫學的檢驗證實。是否感冒,不是靠投票,是靠檢驗結果。

7. 同性戀所謂的「傳染」,不是指病毒或細菌,而是社會科學研究的結果,同性性行為可以透過「學習、模仿、引誘,加上青少年的好奇」,就會進入同性性行為的領域,形同傳染病。

8. 透過許多案例與西方心理學家研究,都清楚看到,可以透過引誘或教導而使異性戀者變成同性戀,同性戀也可以變成異性戀。

9. 西方心理醫學家有數以萬計的案例,透過心理治療或相關的迴轉機制,可以使同性戀者變成異性戀。絕非蘇院長所說「不可能因為治療,而使同性戀者變成異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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