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貞昌嗆「鬥毆換局長」 政院急修法3人就算聚眾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最近街頭鬥毆事件頻傳,讓行政院長蘇貞昌在上周四的治安會報上撂狠話,「若特種行業門口再有鬥毆,地方警察局長下台」。由於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幾人算是「公然聚眾」,讓第一線執法人員難以認定,刑事局主動提出修法建議,希望明定只要3人以上就算「公然聚眾」。對此,法務部今(11)日表示,這次最重要的,是要將構成要件定義清楚,讓民眾與執法人員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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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塗上)與高雄(圖下)3月初都發生鬥毆事件。(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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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刑法149、150條「公然聚眾」過去的定義、實務面認定不同,造成執法上困難,但若回到社會秩序法,又不足以嚇阻歪風,警政署日前送出刑事局建議的版本,提到如何解釋「公然聚眾」,在羅秉成政委召開跨部會協商審查,我國組織犯罪條例已有立法是3人以上,實務面也許比較符合聚眾,但還要簽報院長;這是一個客觀標準,並非過度干預,不是聚集就要被抓,未來要有聚集行為,一定人數還要加上執法人員命令解散,現行是3次,未來要幾次還要再研商。

法務部強調,修法前後,基本架構沒有太大不同,內政部希望把構成要件寫清楚一點,處罰額度會不會拉高尚未決斷,現階段先將構成要件弄清楚,讓民眾知道法律規定。

據悉,初步決議,3人以上就構成公然聚眾,警方命令解散的次數,可能從3次降為2次,若不解散,將依現行犯規定逮捕,另外,聚眾滋事也考慮加重刑度。

警政署長陳家欽前晚也表示,刑事局完成草案研擬,本周行政院會就會提報,希望盡速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法令「聚眾」不遵令解散罪,可處6個月以下,首謀可處3年,「聚眾施暴」可處1年以下,首謀最重可處5年,內政部、法務部正研議是否將刑度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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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蘇貞昌說重話,再發生鬥毆,地方警察局長下台。(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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